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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江西省检察院和江西省高级法院联合出台了一项新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调阅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卷宗工作,以加强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工作配合.
根据新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案件卷宗的正卷. 如果出于检察监督办案的需要,还可以一并调阅卷宗的副卷. 调阅卷宗的主要方式是拷贝电子卷. 如果电子卷宗无法满足办案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借阅案卷.
根据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需要调阅已归档的卷宗,人民法院应当尽快提供. 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即时提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在调阅案卷单上注明原因,并在原因消除后的五天内及时提供。对于尚未归档或未结案的案件卷宗,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审判庭查阅、复制、摘录案件材料的方式进行调阅。
在借阅案件纸质卷宗期间,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使用并妥善保管,以确保卷宗完整无损、干净整洁。卷宗管理系统不得拆启卷宗,不得对卷宗材料进行增减、涂改或污损.
为了提升工作效率,新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电子卷宗共享平台建设.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实现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案件卷宗的网上查询、调阅和下载。
通过这项新规定,江西省检察院和高级法院希望进一步加强协作,提高调阅案件卷宗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卷宗管理系统以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